(2016)辽12民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勇与被上诉人吕志革、徐铁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勇,吕志革,徐铁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志革,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铁军,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上诉人刘勇与被上诉人吕志革、徐铁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中民一初第96号民事判决,刘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3万元债权在房屋买卖双方之间尚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对刘勇的债权转让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但为保护债权人刘勇的合法权益,重审时应向刘勇释眀,其是否要求被上诉人徐铁军承担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中民一初第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徐铭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