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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江建军与邓世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军,邓世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259号原告:江建军,住广西。被告:邓世伟,住广西。江建军诉邓世伟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建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建军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江建军负担。审 判 长  韦永禄代理审判员  伍德松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贵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