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田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田晓龙,张自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03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4852292E。被申请人:田晓龙,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张自孟,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田晓龙、张自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田晓龙、张自孟的财产在价值401278.8元内查封、冻结,包括田晓龙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号的一套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权长字第××号),及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北京牌小型汽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晓龙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权长字第××号)及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北京牌小型汽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