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6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与杨英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杨英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165号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南路33、35、81、83号。负责人陈红,行长。委托代理人曾琳,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员工。被告杨英俊,男,生于1973年10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与被告杨英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