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赵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72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XX宁。被告人赵洋,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洋与朋友唐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板桥路海鲜市场聚餐,期间赵洋喝了啤酒。当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赵洋聚餐完毕后,无证驾驶琼AFXXXX号本田CRV轿车从海鲜市场驶出,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农村信用社路段时,被执勤警察当场查获。经对赵洋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将赵洋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血液检验,证实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洋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洋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雄gopxdahpihqkup3csg案件唯一码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王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