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台州市轩玛车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轩玛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双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轩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叶灵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何方,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青春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双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新型建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承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贺胜,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台州市轩玛车业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双狮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符,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台州市轩玛车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4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杨晓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严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