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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6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6411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与罗娇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罗娇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411号原告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夏欣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勇、蒋存励,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娇先,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娇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40元,由原告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