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03行审188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被执行人张凤茹。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廊国土资罚字[2015]第023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9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罚款人民币9345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 判 员 吴丽红代
审判员 石 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