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朱进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朱进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017号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松石西路牟店86号。法定代表人:郑国胜。被告:朱进光,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进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7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红敏人民陪审员 徐伟军人民陪审员 梅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奇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