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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榆阳区房产管理所诉被告姚子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阳区房产管理所,姚子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802号原告榆阳区房产管理所被告姚子峰原告榆阳区房产管理所诉被告姚子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阳区房产管理所撤回对被告姚子峰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榆阳区房产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存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