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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6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潘全顺与赣榆区墩尚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全顺,赣榆区墩尚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675号原告:潘全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江、李大胜,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榆区墩尚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墩四村。负责人:宋永利。原告潘全顺与被告赣榆区墩尚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潘全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全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全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全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柏峥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