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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景德镇恒久物流有限公司、江西长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恒久物流有限公司,江西长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财保77号申请人: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屠广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海涛,男,1975年5月4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申请人:景德镇恒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篾丝上弄31号。被申请人:江西长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珠山东路21号。申请人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景德镇恒久物流有限公司、江西长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景德镇恒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H×××××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被申请人江西长荣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各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景德镇恒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H×××××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被申请人江西长荣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各一辆,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笑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