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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远纯与蒙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远纯,蒙日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861号原告谢远纯,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告蒙日坤,男,1963年3月25日生,壮族,退休干部,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告韦光庆,男,1970年10月1日生,壮族,职工,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原告谢远纯与被告蒙日坤、韦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谢远纯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远纯以被告蒙日坤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远纯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远纯负担。审判员  梁浩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恩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