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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458号原告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国礼,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郭宝林,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易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