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4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836号原告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辅道与杨金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宋全发。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徐全玲,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刘少文。原告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3元,减半收取490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