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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成都长城饲料酵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成都长城饲料酵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283号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234号2栋1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69365563-1。企业非法人:翁仲伸。被申请人成都长城饲料酵母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永通路708号。法定代表人:龙凯。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对被申请人成都长城饲料酵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富登小额贷���(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成都长城饲料酵母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提供担保的4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佳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