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建设路支行、张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建设路支行,张盼盼,李均胜,段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建设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负责人:王金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盼盼,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李均胜,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被执行人:段战辉,女,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建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盼盼、李均胜、段战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盼盼、李均胜、段战辉未履行(2015)漯仲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建设路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盼盼、李均胜、段战辉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张盼盼、李均胜、段战辉无土地和房产及银行存款;对登记在张盼盼、李均胜、段战辉名下车辆(各一辆)进行了查封,其中李均胜、段战辉名下车辆均以抵押,段战辉名下车辆抵押两次,且均已转移给抵押人,经多次查找未找到车辆及抵押人,张盼盼名下车辆也找不到,无法进行处置。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建设路支行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漯仲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昝玉成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