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州市星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福吉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星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福吉,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562号申请人青州市星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福吉,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XX,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州市星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福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6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刘云凤()名下的鲁VUD2**号汽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刘云凤()名下的鲁VUD2**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继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