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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保平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尉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7月2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未检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汽车,沿尉氏县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滨河西路交叉口向南250米处时,因超车与同向行驶马某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相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执勤民警贾建设等人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79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与被害人马某达成调解,双方车损均有冯保平冯某某承担,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尉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尉氏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执勤民警吴旭光、张占伟出具的证明材料、尉氏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保平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