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皇甫立刚、陈中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皇甫立刚,陈中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皇甫立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中慧。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10楼。负责人:吕春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皇甫立刚因与被申请人陈中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皇甫立刚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将车辆卖给高长军,双方之间有买卖协议,高长军是实际车主,原审判决认定事不清,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肇事车辆行驶证载明车主是申请人,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原审庭审中也确认肇事车辆为申请人所有,案外人高成军只是申请人雇佣的驾驶员。并未提及车辆已卖给高长军的事实。申请人现提交的车辆买卖协议与其诉讼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在原审所作的上述确认事实相矛盾。且原审法院并未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皇甫立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