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东方美术彩印厂与马鞍山市豪格时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东方美术彩印厂,马鞍山市豪格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东方美术彩印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台州路18号。负责人:鲍恩来,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豪格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乌溪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小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东方美术彩印厂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豪格时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