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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赵欣红与刘金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欣红,刘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赵欣红,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刘金波,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石家庄高新区。本院在执行赵欣红与刘金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金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波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金波的银行存款40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