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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沈聪武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聪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4刑初166号公诉机关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聪武,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诏安县。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于201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聪武犯强奸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茂坚、吴蓉蓉、被告人沈聪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沈聪武与他人到诏安县圣堡罗大酒店KTV221包厢内喝酒唱歌,期间叫了陪酒小姐李某(1998年7月12日出生)陪酒,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沈聪武的朋友均已离开。沈聪武见包厢内没有其他人,便产生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欲望。随后沈聪武开始拥抱、亲吻李某,用手摸李某胸部,在遭到李某的拒绝后,沈聪武不顾李某反对,用身体将李某压倒在沙发上,李某挣扎、呼叫,沈聪武便用手掐住李某的脖子,且动手扇了李某一巴掌,并威胁李某不听话就弄死李某。后沈聪武强行掀起李某的裙子,并脱掉李某的内裤,再将自己的裤子脱掉,露出阴茎,欲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以扭动身体及哭求等方式予以拒绝。后圣堡罗���酒店KTV的工作人员听到动静,推开包厢查看。沈聪武见势匆忙逃离包厢,逃跑过程中沈聪武被保安人员控制,之后被赶到的民警带走。2016年7月3日,沈聪武的家属替沈聪武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李某对沈聪武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沈聪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聪武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聪武强奸对象为未成年人,酌定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沈聪武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聪武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沈聪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谢某、何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图,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证���,谅解书,被害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聪武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强行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沈聪武犯强奸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沈聪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聪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聪武强奸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聪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鹏审 判 员  李群辉人民陪审员  沈克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虹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