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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会香与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军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香,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军伟,张会香,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军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3085号原告张会香,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会海,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系原告张会香哥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法定代表人孙建新,系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宋军伟,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香与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军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香以被告宋军伟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军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香撤回对被告宋军伟的起诉。审判员马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苏庆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