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佛山市顺德区泓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晋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强,胡丰盛,曾婉笙,胡辉添,朱敏娟,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曾伟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颜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泓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丰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辉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伟强,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丰盛,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婉笙,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辉添,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敏娟,女,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卢家昶。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佛山市顺德区泓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晋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强、胡丰盛、曾婉笙、胡辉添、朱敏娟、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26日,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多交的25元经其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续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