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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5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京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京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刘勤,郭明强,梅朝阳,吴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581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金龙湖社区公坑廊工业区联耀工业园C栋一至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勤。被执行人东莞市京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石碑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强。被执行人刘勤。被执行人郭明强。被执行人梅朝阳。被执行人吴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京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刘勤、郭明强、梅朝阳、吴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辛 波代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家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