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仁杰、施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仁杰,施秋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98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煌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173291。主要负责人:詹毅,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赖文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杰,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施秋兰,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仁杰、施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双方拟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审 判 员 张 亮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为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