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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玉荣与茅昌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荣,茅昌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583号原告李玉荣。被告茅昌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荣与被告茅昌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凤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艳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