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中刑申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金祥强制猥亵、强奸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一中刑申字第0044号董萍:你为王金祥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强制猥亵行为系被害人同意;依据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不能得出王金祥构成强奸罪的唯一结论,原审判决认定王金祥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金祥违反其作为中医科和康复医学科医生的基本诊疗规则,利用被害人社会经验欠缺,借治病之机猥亵妇女,明显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其违背妇女意志借治病之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强奸犯罪事实有王金祥供述、被害人陈述、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其中,是王金祥供述将其不构成强奸犯罪的其他可能性排除,证实其构成强奸罪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合理怀疑已被王金祥供述排除。原审判决认定王金祥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