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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666号之二

张安城与李超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安城,李超群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6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安城。

被执行人:李超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安城与被执行人李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李超群所有的闽C008**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执行到位标的2700元,暂时查无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洪旗星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涂水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