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7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阮小华与陈永芳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小华,陈永芳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173号之一原告:阮小华,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芳,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阮小华诉被告陈永芳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阮小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