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1168号原告:郝某某,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长治县。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郝某某申请法律援助,我院批准缓交一半,预交一半诉讼费。原告郝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一半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郝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 静��判员茹海峰审判员 石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平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