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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邓通国申请执行许光华、刘兆容、唐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通国,许光华,刘兆容,唐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邓通国,男。被执行人许光华,男。被执行人刘兆容,男。被执行人唐明江,男。邓通国申请执行许光华、刘兆容、唐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72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开户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许光华、刘兆容、唐明江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郑秋晨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周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