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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兆明与黑龙江省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兆明,黑龙江省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2190号原告冯兆明,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被告黑龙江省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小波,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该公司职员,住海伦市。原告冯兆明与被告黑龙江省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黑龙江省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因此,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兆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卫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杨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