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金浩与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浩,李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436号之一原告:李金浩。被告:李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浩诉被告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金浩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9元,由原告李金浩负担。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