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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金浩与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浩,李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436号之一原告:李金浩。被告:李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浩诉被告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金浩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9元,由原告李金浩负担。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