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温祖芝与朱亚中、巩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祖芝,朱亚中,巩国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346号申请人:温祖芝,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丽,鸠江区白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亚中,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巩国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温祖芝与朱亚中、巩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温祖芝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朱亚中、巩国防的财产在价值6.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赵恩华以其所有的皖BXL9**别克牌小型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祖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亚中、巩国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之冻结之日起一年;二、对被申请人朱亚中名下的位于无为县福渡镇建材大市场门面房C3幢122室、无为县水榭花都7幢104、无为县医院宿舍1幢406室予以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三、上述第一、二项财产在价值6.5万元内予以保全;四、对担保人赵恩华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