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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1,王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72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42年2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王某1,男,生于1968年8月1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王某2,女,生于1965年10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王某3,女,生于1971年2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王某4,女,生于1974年1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2、王某1、王某3、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2、王某1、王某3、王某4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屈建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