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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2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志强与被告巢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强,巢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420号之一原告吴志强,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代理人罗明华,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反诉、上诉、撤诉、申诉,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标的款项,代为办理与本案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等。被告巢维,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强与被告巢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志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强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财产保全费363元,合计691元,由原告吴志强承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