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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周永斐与郑小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斐,郑小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3659号原告:周永斐,西峰区。被告:郑小纲,西峰区。原告周永斐与被告郑小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永斐、被告郑小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永斐的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归还原告人民币2500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即理由:原告因与被告之间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l6年6月2日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日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至今拒不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郑小纲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还款协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2月份,郑小纲借周永斐30000元,陆续归还部分款项后仍有部分未还。20l6年6月2日周永斐向法院起诉,2016年7月3日周永斐撤回起诉。2016年7月4日,郑小纲给周永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内容是:“欠周永斐借款本息共计贰万伍仟元(25000),在2016年8月1号归还五千元,逐月归还五千元至还清为至。”但郑小纲并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还款,周永斐遂再次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永斐与被告郑小纲之间25000元的借贷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有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郑小纲归还原告周永斐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郑小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军红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人民陪审员  杨明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阳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