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伟峰与武汉世纪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峰,武汉世纪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311号原告赵伟峰。被告武汉世纪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向阳大街。原告赵伟峰诉被告武汉世纪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伟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伟峰负担。审 判 长 罗守环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