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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133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可畏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宝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