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金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刑初422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金龙,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8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8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6)37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金龙犯盗窃罪,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罗金龙在许昌市机房街棉纺厂家属院2号楼东单元5楼东户,正在用银行卡撬被害人贾某家的房门时,被被害人贾某发现后离开。2、2016年8月1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罗金龙在许昌市机房街棉纺厂家属院2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使用银行卡撬开被害人王某家的房门后,被被害人王某当场抓获。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罗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金龙的供述,被害人贾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曾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的笔录及现��照片,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撬门时使用的银行卡的清单,被告人罗金龙撬门时使用的银行卡的物证照片,被告人罗金龙对两处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贾某对被告人罗金龙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罗金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金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金龙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金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增审 判 员 吴正勤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元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