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徐文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02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华,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公司职工)被告:徐文东,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0元,减半收取145.0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