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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歧成五金建材经营部与上海益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歧成五金建材经营部,上海益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2554号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歧成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经营者周歧成。委托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益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冒桂平,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歧成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益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歧成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9元,减半收取2,646.50元,由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歧成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