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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青岛海珊制衣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佳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珊制衣股份有限公司,薛佳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008号原告:青岛海珊制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9号。委托代理人:徐良,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佳颖。原告青岛海珊制衣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佳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经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证号码,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电话及住所地也无法联系到被告。虽然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但因被告身份不明确,本案不宜直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原告在询问笔录中同意7日内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户籍信息、联系方式,逾期自愿承担不利后果,但其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上述信息,因此本院认定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海珊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退还原告青岛海珊制衣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燕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