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红玫与李龙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880号原告张红玫与被告李龙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玫撤回起诉。诉讼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