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李健。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044476.6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桂 鹏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