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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李健。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044476.6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桂 鹏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