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磊与衡水春秋化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衡水春秋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572号原告:张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枣强县。被告:衡水春秋化肥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富强路153号。法定代表人:江峰,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衡水春秋化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磊承担。审判员 屈其凯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士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