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民终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军杰与刘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杰,刘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1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杰,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男,汉族。上诉人刘军杰与刘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立于2016年5月26日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刘军杰赔偿再次装修费及误工损失共计20000元。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青010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刘军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军杰于2016年10月13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军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军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军杰负担,余150元退还刘军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有林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左志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鲁梅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