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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江西大农化工有限公司、永修县合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大农化工有限公司,永修县合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机构代码:784109492。法定代表人:汪根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修县合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修县老城桥头北路。机构代码:591800498。法定代表人:淦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大农化工有限公司与永修县合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322803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322803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农化工有限公司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永修县合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卫强 来自